在美教書20多年目睹的怪現狀 <BR> #04:蔡英文女士的博士學位、升等、博士頭銜、文字回收等雜項課題

在美教書20多年目睹的怪現狀
#04:蔡英文女士的博士學位、升等、博士頭銜、文字回收等雜項課題

冼鏡光
February 14, 2026上線

這一系列文章和此地慣常談論的課題(攝影、相機、鏡頭等等)無關。 在美國教書二十多年,教過不少非常好的學生、差的當然也不會少; 同樣地,每個系也都有些有意思和奇奇怪怪的教授(含系主任)。 所以,這一系列文章就談談這二十多年來看過、經歷過的趣事、怪事、甚至莫名其妙的事。 這真的是應驗了一句老話:

教育不等於智慧

這是一篇全新的文章,或許可以看成是再次接續這一系列文字的第一篇。 若干年前寫過一篇長文在1984年(蔡英文女士得博士學位)時有沒有右邊切齊的打字機或軟體, 日前有人用要被接受,需有不被合理質疑的證據 從科學與蔡博士學位事件討論起這篇文章反駁, 文章發表日期是2020年、比我的長文晚了幾個月。 重點是該篇文章並沒有提到打字機是否能左右切齊、而是從「不被合理質疑的証據」論點出發。 事實上,我也曾經讀過這篇文章,讀後啞然失笑、認為沒有就此著墨的必要,久了之後就淡忘了。 既然有人以此文質疑,而且該文也很有「意思」、更不和左右切齊有任何關係,所以我的看法就放在這個「怪現狀」系列中。

博士學位證明

那篇文章說到蔡英文女士的博士學位段落不太多,我想用截圖就好,有興趣的朋友請讀原文。請看下圖。

這位系主任說: 「在博士學位上,應該認為人人都沒有博士學位,證明有博士學位是當事人的責任, 否則人人可以說自己有博士學位,但證書被學校丟了。」

這裡有一個十分奇怪的論點。 我們當然可以假設人人都沒有博士學位,但我們不會去質疑誰有沒有博士學位,因為我根本不在意我的隣居或哪位朋友有沒有博士學位。 然而,一旦某人質疑某人有沒有博士學位,那麼質疑的人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而不是隨口說說。 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庭不會受理,直到質疑的人提出充分的證據為止。 在這兒,質疑的人的角色就是檢察官,檢察官必須負舉証的責任,為什麼會要被質疑者自證清白呢? 這一點和該系主任的無罪推定論點有很大的矛盾,所以他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舉個例子,我們必須假設人人都不是小偷,但是A若質疑B是小偷,是B得舉證他沒偷東西、還是A得拿出B偷了東西的証據呢? 同樣的道理,我們不能假設人人都有博士學位,當A質疑B沒有博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是假的),於是A應當舉証、而不是由B自證清白。 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結果,很遺憾的是那位系主任卻沒把這套「規則」搞清楚。

接下來,「証書被學校丟了」的說法是不合理的(不論是蔡女士說的還是這位系主任說的)。 簡單地說,我有學校頒給我的博士證書,但我自己也因為年代日久而找不到了。 最簡單的做法是請求頒學位的學校開具證明或補發; 我本人可以請求、執法單位在法庭批准下也可以查証、當然學校方面也可以主動說明。 就在最近(2025年10月初), 因為一位學區督察的學歷遭質疑而造成他就讀的學校直接宣佈該人沒有在該校修過什麼課或取得博士學位等等。 對這個問題的結論是:學校不會丟了某人的學位證書、因為學校有紀錄可查! 最重要的是,一旦你取得必須要有該證書的職位,那麼那個職位就比證書有效、因為該職位的單位得查證。 上述的博士學位有無造假的問題,是媒體報導、學校出來說明的,當事人沒有跳出來解釋,因為他是被告、告發者得負舉證的責任。

發表文章時學位的課題

接下來我想談談這位系主任有關蔡女士政大升等的問題(見下圖)。 坦白說,我沒在台灣提過升等,但在美國卻碰到過不少類似的個案,因此就用自己在國外的經驗聊聊。 這位系主任說,蔡女士在1983年有兩篇說自己是博士的論文、但卻在1985年才提升等的申請, 不過我們也知道蔡女士被授予博士的時間是1984年。

首先,我自已就有此經歷。 一般而言,論文指導教授和學生在取得博士學位前通常會有某種程度上的默契,找到合適職位後再進行博士論文的答辯, 有時還是學生向指導教授請求並且經過同意的。 在這個情況下,論文可能早就定稿、送給口試委員審查了,找到事後訂個時間就是論文答辯。 因此,求職時的履歷就是期望的(anticipated)博士學位的日期,所以求職面談時根本就沒有學位!

學術論文得有同儕評審的程序。 第一輪評審通常是三個月、超過三個月是常見的事。第一審就通過刊登(只有小改動)的機率很低, 於是文章得修改(這需要時間)然後送二審,二審又會是兩三個月的時間、接著是三審。 通常三審不過,文章就完了。 文章通過審查後,還要擠到隊中等著出刊,這也是一段漫長的日子; 正因為如此,許多期刊都有投搞日期到接受日期等資訊,以免日後其它類似或相同作者吵著誰先做出結果的爭議。 因此,從一審到文章刊出可能要等一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 換言之,把論文的某部分寫成專業文章到刊出時,恐怕是已經取得博士學位而且就業了。 一般來說,文章被接受後就不能再更動。所以,若博士學位的日期已定,那麼投出的文章寫上某種博士並不是一件什麼大不了的事, 畢竟求職時不就如此?

正因為如此,蔡英文女士在《政大法學評論》的兩篇文章 (1983年6月和12月)寫上博士學位(雖然還沒有得到)是可以理解的。 我想《政大法學評論》的評審時程可能短一些,以致於蔡女士兩篇論文出刊之後才取得博士學位。 事實上,我的專業通常會把文章先投給一個好的專業國際會議佔個位置,因此登出來時還沒有得到學位; 有了會議文章後再考慮是否寫期刊論文。 坦白說,期刊文章出來後早就寫上新職。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在取得學位之前就知道會到某處任職,於是在投稿或以後修訂過程中改成新職的可能性也很大。 道理十分簡單,如果寫的是讀博士的學校,那麼日後升等時這篇文章可能不算、因為那不是在該單位完成的, 所以「預估」出版日期而標上未來就職的單位是合理的。 若論文含指導教授和他人,不同人標上不同單位也十分常見。 在這方面,個人在蔡女士得博士學位前出版標了博士的文章不覺得有何不妥,至少個人和其他朋友中也屢見不鮮, 除非該校(或單位)有什麼特殊規定; 若有的話,文章某處也會標出該文在某處完成的字樣。拿這個論題做文章有點鷄蛋裡挑骨頭式的小題大作。

升等的課題

其次看政大升等的問題。我沒在台灣辦過升等的手續,但在美國不但辦過、而且也在評審會中評審、寫過評審意見書。 一般而言,要辦升等的通知通常在每年二月底三月初送出、以便新進教授或其他等級教授或講師有所準備, 而且打算升等人員也得在某個時間(通常在暑假結束前後)送出升等意願聲明;送件時間則通常是在秋季班結束之前。

如果蔡女士在1984年2月取得博士,她若不是在1984年秋季送件、就是在1985年送件。 既然這位系主任說是1985年申請升等,我們就看看這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在Wiki上可以查到,蔡的父親在1984年希望蔡回國,從2月份取得博士學位(未必能準時拿到畢業證書)、 然後打包、買機票(1984年機票沒有今天那麼好買,因為班機少很多)、到成行,或許加上到處走走和申請回國後的工作職位, 幾個月是少不了的。 何況,學校招教授通常在年底、次年初左右到校面談演講等都會在第二年春天進行。 當然蔡也有可能在1984年春得學位之前就申請台灣的學校,但若和網上說她父親在1984年時希望她回國的說法就有時間上的衝突, 所以假設蔡在1984年得學位前後申請是很合理的。 但若果真如此,蔡就錯過了在1984年秋天進入政大的機會,下一次機會不就是1985年了嗎?這是十分合理的推斷, 何況報載蔡女士1985辦升等時是從客座教授升到副教授,這表示蔡1984年回國時在政大任客座教授, 所以要不1984年政大不招聘(沒有名額)或者是蔡錯過了申請時間(有名額)。 這位系主任指出他做系主任時只要有博士就可以升副教授,但若沒有名額呢? 這恐怕得先向學校甚至教育部爭取到一個名額吧!?系主任應該沒有權限自創一個副教授名額就讓什麼人升上去的。

當然,以上的行政程序是以美國大學為準,但相信台灣的大學招聘也差不多。 另外,美國大學招聘都從秋季班開始,從春季班開始不是沒有、而是不多。 在這一點上,蔡女士1984年2月取得博士可以說是錯失了1984年秋季進入大學做教授的機會, 退而求其次在1984先回國任職(客座教授)、在次(1985)年升副教授是合理的假說。 我要說的是,這是「假說」,要求証就只能到政大查人事資料、但這牽涉到隱私、是做不到的事。

博士頭銜稱呼

讓我暫時離題一下。 我寫這篇文章時在網上查證一些資料,發現一些很有意思的說法, 這就是「國際上沒有國際經濟法博士」、和蔡女士1984年畢業證書不符(見下圖), 這個說法讓我毛骨悚然。 這一位名嘴曾經留學美國、並且取得今年(2025年)美國195個法學院排名16x法學院碩士 (這是U. S. News & World Report的年度排名),這讓我想到這位名嘴真的在美國待過? 沒錯,很多博士學位都叫做Doctor of Philosophy(哲學博士,PhD),數學、物理、化學、計算機、工程、 哲學等等的學位都叫做哲學博士,我的計算機科學(在工程學院)博士學位也是PhD(哲學博士)、但我的專業和哲學沒多大關係。

這位留過洋的名嘴大致上是說,博士學位叫做Doctor of Philosophy、簡稱為PhD。 Philosophy在此地不能簡化成哲學、而得用它原來的希臘文意義: 熱愛智慧,而doctor或doctorate則是老師。 因此,PhD從17世紀前後源自德國的涵義是熱愛智慧的老師應該有的一種資格; 也正因為如此,具有PhD的人可能從人文(含哲學)、到科學、到工程都有。哲學博士是一個太過侷限的翻譯。

二十世紀科技突飛猛進,很多以前沒有的研究領域出現、而學術界照樣授予PhD學位, 所以PhD名稱就很難分得出專業領域,因此PhD後面加上專業領域是十分常見的事; 譬如,PhD in Social Science(社會科學博士,不過也有學位叫做Doctor of Social Science)、 PhD in Chemistry(化學博士)、PhD i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機械工程博士)、 PhD in Mathematics(數學博士)、PhD in Applied Mathematics(應用數學博士)、 PhD in Physics (物理學博士)、PhD in Computer Science(計算機科學博士)、PhD in Psychology (心理學博士)、PhD in Econometrics (計量經濟學博士)等等,項目繁多不勝枚舉, 有些學校根本就把博士學位直接叫做PhD in XXX。

為了突顯PhD的專業,很多人都會說(在名片上可能也會印上)PhD in XXX的頭銜, 指出這是XXX領域的博士;用中文來說,就是XXX博士。 正因為如此,蔡女士把自己的學位叫做「國際經濟法博士」也不是什麼了不得的事, 就像我把自己的學位叫做「計算機科學博士」一樣平常,反倒是這位喝過洋墨水的名嘴顯得有點淺薄、見識不夠了;

換言之,我可以說自己是PhD in Computer Science、或計算機科學博士。 所以說,蔡女士說自己是「國際經濟法博士」就和我說自己是「計算機科學博士」一樣稀鬆平常, 在美國、西方世界、甚至於台灣也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若您有疑慮,您不妨用一些您知道的教授名字上網查一下,就必然會發現不少人會用PhD in XXX(XXX博士)的說法。因此,這位(或這些)名嘴、特別是那位曾經留學美國的名嘴、其實是孤陋寡聞,除此之外我也想不出其它的說法。

論文內容和發表文章內容雷同之議

請看下面的截圖。某律師和某資深媒體人說,蔡女士論文中某部份和在政大法學評論某篇文章的內容一模一樣, 因此這是「自我抄襲、一魚多吃」。 本節就談談這個問題。

把自己以前的「作品」在新「作品」中重複使用,目前是叫做「文字回收(text recycling)」、 而不是「自我抄襲(self-plagiarizing)」,因為回收和抄襲是兩個不太相同的概念。 一般而言,如果一個學生把去年交給某課教授A一份文件、原封不動地在今年(或同年)當作業交給B教授, 若他完全沒有說明但卻被查了出來,那麼他就犯了文字回收的規定,這是不可原諒的、 應該會被學生事務處(Dean of Students)處分,結果可能是該作業0分、該課被當(fail)、被退學等都有可能。 做決定的時間可能相當長,教授B得舉證、學校請其他教授評議,請學生答辯、學校做完決定,學生還可以申訴等等。 被當掉的課可能得F並且標上作弊、或只有F而沒有標上作弊,甚至還可能被要求退選(W)但不退費等等, 這是各個學校都會有、但卻會有差異的。

如果學生明言作業是回收的,教授B多半不會收而建議學生大幅度改寫,而且還應該對學生解釋文字回收的意義和可能的後果。 不過,文字回收有時會變得有點模糊。 首先,如果只是一份作業報告,就沒有版權問題、因為沒有出版,因而還談不上抄襲; 不過,文字相同到什麼程度才算回收更是個問題。 譬如說,學生在修微積分時就某個問題的研究交過一份報告;到修高等微積分時對同一個問題的興趣又回來了, 交報告時把微積分的報告中不少段落抄到高等微積分的報告中,這算不算文字回收? 這就得看抄了些什麼以及高等微積分的報告中有多少「新」內容。 很重要的是:把定理等結果從微積分報告抄到高等微積分的報告中就很難說回收或抄襲。 譬如說,兩份報告中有畢氏定理、都說「直角三個形斜邊的平方等於兩直角邊的平方和」就無法認定是抄襲; 又,若該學生在微積分中導出一個結果,再把這個結果在高等微積分中複述一遍,能夠說抄襲或文字回收嗎?

如果在高等微積分中有新結果而且佔相當篇幅、回收的部分相對較少,那麼高等微積分的報告就是漸進式發展、把以前的結果做得更好, 相信不會有多少教授會說這是抄襲或回收。

回到正題:期刊文章和博士論文雷同。 這有好幾個情況:博士論文在知道學術期刊文章會被刊載之前就完成,學術期刊文章在博士論文完成之前完成,或兩者中連作者都難以斷定。

先看第一種情況:「博士論文在知道學術期刊文章會被刊載之前就完成」。 這表示作者已經完成博士論文並且取出一部份寫成學術文章投到某期刊,文章被接受之後沒有引用自己的博士論文。這沒有抄襲問題, 而是作者和期刊出版商的版權問題,然而博士論文是否可以算出版品就是個問題。 近幾十年來,博士論文一般會有電子檔給學校存檔並且有連結供他人閱覧、甚至提供給非校方的某單位(譬如美國的ProQuest)存檔, 就已經算是出版。 若期刊文章中用到博士論文內容,期刊出版商在出刊前會請作者簽一份著作權過/讓渡或類似的文件、避免著作權糾紛。 一般而言,不會是個大問題;作者一般會在期刊文章中註明該文是基於博士論文寫成。 但是,蔡女士的博士論文在1984年完成,那個時候網路和文章以數位存檔的服務還不普及。 ProQuest的服務那時就已經存在,但叫做UMI Dissertation Information Service, 不過這是在美國、不知道蔡女士的學校(在英國)有否參加這個服務。

第二種情況「學術期刊文章在博士論文完成之前完成」, 這表示作者在論文完成之前期刊文章已經出刊。這也沒有抄襲問題,目前的規矩是在論文相關章節加上一條像是這樣的註解: 本章內容已經或即將出版(附上期刊資訊)、或是本章內容已經寫成期刊文章並且投稿(因為不知道是否會刊出、 所以沒有期刊資訊)。 然而,這還是回到版權問題。 在出版期刊文章時會簽一份和版權有關的文件,裡面通常會有該出版商對版權的條文, 所以博士論文事後出現就是有否違反該文件內容的事,因此是版權問題而不是抄襲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1984年蔡女士和出版商簽的文件內容為何不得而知,而且她拿博士學位的學校有什麼規定也不清楚, 斷定抄襲、回收還是其它課題是很難的,更何況那是幾十年前的事、不能用今天的標準衡量。

第三種情況:「其它」就更難說了。 這表示在寫作博士論文和期刊文章時完成的時間的差距十分有限; 譬如說,這兩者幾乎同時完成、也同時不知道是否會通過。 不論如何,這是版權問題、很難說得上是抄襲或回收。

另一方面,人們總是可以指責在期刊文章內並沒有指出內容來自博士論文、 或博士論文中沒有註明某章某節已經在某期刊中發表(或即將刊登)。 要注意一點,把博士論文中的章節取出、寫成期刊文章發表,或者是把自己發表過的期刊文章(通常會和指導教授合作)放進博士論文中, 這兩者在學術界是十分常見的事。 但這兩者只是作者本身和出版商之間的版權糾紛,而作者和出版商之間一定簽了某種文件文章才會被刊登, 沒看到該文件妄下定論就不太合理了。

再說,這是30多40年前的事,和今天的情況幾乎完全不同、難以同日而語,所以以今非古實在難以成案, 因此這位留過洋的名嘴和律師把蔡女士告上法院應該也難以成案,恐怕就不了了之, 博得幾分鐘出風頭的機會但徒勞無功,因為法律不會用今天的律法定幾十年前可能有不同律法的罪。 台灣的唏唏嚷嚷,差不多就是來自這種無聊或無釐頭的糾紛和論題。

若您對文字回收有興趣而且希望進一步了解, UNDERSTANDING TEXT RECYCLING(了解文字回收)這篇文章是個非常好的起點。

結論

我不覺得會有什麼極好的結論。若硬是說要有結論的話,我只能說出發點或假設錯誤,可能導致任何甚至無稽的結果, 這篇文字提到的全是由錯誤假設而起。 當然,以今非古也是錯誤假設的一種。

更新紀錄

  1. February 14, 2026上線.